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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___学习元亨利贞网社区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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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27 16:40 | |阅读模式
第一章 总则_____纲

第二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____自个权利

第三章 会员的晋级____想当官的要看

第四章 社区的管理_____版主要看

第五章 争议的解决____会员都要看好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_____同上

第七章 附则____同上

说明:本规定将根据实际情况随时适当修改、补充。_________常去看看
"发个红包,表示心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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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2-27 16:41 |
http://bbs.china95.net/thread-96390-1-1.html
元亨利贞网社区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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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27 17:48 |
发表于 2009-2-27 17:48 |
这也原创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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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就不错 + 1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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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3-14 13:25 |
这也原创呀
grape312 发表于 2009-2-27 17:48


是的...读后感...算原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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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3-14 13:26 |

grape312 发表于 2009-2-27 17:48


工作忙的焦头烂额……

又唤签名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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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14 22:08 |
有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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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衣裤睡觉 + 2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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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3-30 13:23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元亨利贞网社区正常秩序,推动社区稳定、长久、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元亨利贞网社区(bbs.china95.net)是为弘扬祖国易学文化而建立起来,为海内外广大易学爱好者提供交流、学习的网络平台。
第三条  社区坚持依法发展、和谐发展方针,坚持为广大易学爱好者服务的宗旨。社区的宣传口号是“元亨利贞是我家,和谐发展靠大家”。
第四条  社区管理实行站长领导下的社区管理人员分工负责制,官方管理员负责社区日常管理。


站长管理员的签名是这样来的____社区的宣传口号是“元亨利贞是我家,和谐发展靠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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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3-30 13:32 |
第二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凡在本社区注册成为会员,其在本社区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会员应当围绕社区各个版面的立版宗旨发表合法且符合版规的言论。
第六条  会员的权利:
(1)  有权免费使用本社区的资源。
(2)  有权在不违反本规定的前提下自由发表言论。
(3)  有权对社区的各个方面提出富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4)  有权对社区管理人员的管理行为提出异议。
(5)  有权举报任何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查证属实后酌情奖励。
第七条  会员的义务:
(1)  禁止发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内容。
(2)  禁止发布意识形态和政治立场有争议的内容。
(3)  禁止发布猥亵和色情内容。
(4)  禁止发布语言恶毒、无理取闹、造谣生事、人身攻击的内容,禁止歧视他人的宗教信仰。
(5)  禁止发布内容空洞、言之无物的文章。
(6)  禁止在帖子里张贴商业广告和外部链接。
(7)    禁止使用本论坛版主以上级别的勋章做为自己的头像。
(8)    禁止注册使用用户名与先前注册用户相混淆或相仿的ID。
(9)  禁止发布违反社区管理规定的内容及官方管理员公告禁止的事项。

元亨会员有权力讲话...在遵守本规定的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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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3-30 13:41 |
第三章 会员的晋级
第八条  社区对会员设立10个晋升等级,依次为:普通会员、嘉宾、贵宾、见习版主、版主、高级版主、超级版主助理、超级版主、管理员助理、管理员。会员的晋级实行以推荐为主自荐为辅两种方式。实行推荐的,推荐人应当比被推荐人高至少一个级别,并对被推荐人的品德和易学预测技术水准负责,由官方管理员批准。超级版主由官方管理员推荐,站长批准。
第九条  嘉宾的晋级基本条件。注册时间满一个月,发帖量满200贴的,可以申请晋级为嘉宾。[若申請条件不足,管理員可视申請人实际情况給予特批]。
第十条  贵宾的晋级基本条件。除符合第九条规定条件外,在主预测区担任贵宾的,在线时间不得少于50小时;特邀贵宾不受条件限制,由所在版版主或超级版主推荐;在主预测区以外版面晋级贵宾的,发帖量不得低于300贴。
第十一条 见习版主的晋级基本条件。除符合第十条规定条件外,在线时间不得少于60小时。
第十二条 版主的晋级基本条件。注册时间不少于两个月,在线时间不得少于100小时,在晋级版面发帖量不得少于500贴。
第十三条 高级版主的晋级基本条件。注册时间不少于三个月,在线时间不得少于120小时,在晋级版面发帖量不得少于1000贴。
第十四条 超级版主的晋级基本条件。注册时间不少于六个月,至少有一门或以上的预测专长。在线时间不得少于480小时,在晋级版面发帖量不得少于3000贴。
第十五条 贵宾以上级别的会员应当具备一种以上易学知识,超级版主助理以上的会员应当具备两种以上的易学知识。
第十六条 超级版主助理和官方管理员助理,在分别符合高级版主和超级版主条件前提下,由官方管理员和站长酌定。官方管理员由站长酌定。
第十七条 根据社区各个版面发展的实际,官方管理员和站长可以破格晋级优秀会员并发布相关公告。

这是要求最低的条件...主要是对预测方面的...非预测类版面要求最低的条件比这要高不少的___元亨是以预测为主的...易学龙头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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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3-30 13:54 |
第四章 社区的管理

第十八条 社区设立站务管理委员会(下称站管委),作为社区议事机构,对下列事项具有决定权。
(1)  社区发展的方向、目标、远景规划。
(2)  社区管理体制的改革。
(3)  社区官方管理员的任免。
(4)  社区站管委委员提请站管委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站管委实行投票表决制,所议事项由站管委委员在版主交流版提议,经充分酝酿后由站管委主任主持进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票数超过站管委人数一半所议事项即为通过,逾期未参加投票的委员,视为弃权。
  站管委委员的产生方式、任期、人数、人员由站长根据情况决定。
第二十条 见习版主至官方管理员是社区的日常管理人员,在社区设定的管理权限范围内依照本规定承担责任、行使职权。超级版主对所在版的繁荣发展承担主要责任。见习版主、版主、高级版主、超级版主助理对所在版超级版主负责。超级版主、管理员助理对官方管理员负责,官方管理员对站长负责。
  同一级别的管理人员管理版务、站务实行管理在先和负责到底原则,上一级别的管理人员可以合理修改下一级别管理人员的不当管理行为。严禁同级管理互相删帖/但在本人所担任职务的版块中,同级别是有优先管理权,认为不符版规之帖可以转移会议厅,并指出原因后由管理员酌情处理。
  管理人员10天之内不能履行管理职责的,应当在版主交流里请假,或者跟所在版超级版主说明,由超级版主在版主交流里发帖备案。对于长期不能履行管理职责的社区管理人员,由本人提出意见,官方管理员处理。或者由官方管理员提出处理意见,半数官方管理员赞同后,根据不同情况,由提议的官方管理员进行适当处理,对于有特殊情况的管理人员,所在版超级版主应当跟帖说明情况。
  社区设立荣誉版主、功勋版主、功勋管理员职位,以铭记对社区发展做出过贡献的会员。荣誉版主、功勋版主、功勋管理员不参与社区具体管理活动,可在版主交流中对社区的各个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
  所有管理人员都要以发展社区、繁荣社区为己任,努力增强社区的凝聚力,立足本职、着眼长远,依据本规定做好论坛管理工作。
  所有社区管理人员必须维护管理团队的权威和形象。
第二十一条 站长对版务、站务管理具有最终决定权。



这主要是要版主看的....立足本职...感觉是重点...不能版主之间删帖___相互指责没用...干好本职就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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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3-30 13:57 |
第五章 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二条 普通会员之间、普通会员与社区管理人员之间有异议的,可在站务版投诉。社区管理人员之间有异议的,在版主交流投诉。
第二十三条 对于争议,由官方管理员直接处理,必要时,由站长处理。

站务版是管理员负责的...版主不应当越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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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3-30 14:02 |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社区对尽职尽责的管理人员酌情加分奖励、通报表彰。超级版主可向官方管理员提议表彰所在版的特定版主。
第二十五条 社区对特定版面在特定时期为发展社区做出贡献的所有管理人员酌情加分奖励、通报表彰。
第二十六条 处罚:
(1)普通会员违反本规定的,由所在版管理人员酌情处理。社区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定的,由官方管理员酌情处理。
(2)社区管理人员未按规定要求请销假离岗10天以上的,社区有权直接作出降职或免职处理。
(3)社区管理人员不服从社区统一管理,进行煽动、集众闹事及破坏社区形象的,社区有权直接作出免职处理。(社区管理人员利用马甲在外煽动、集众闹事及破坏社区形象的视同该人员ID处理)。
(4)社区管理人员泄露版主专区内容或转借论坛ID供他人恶意使用并经查实,社区有权直接作出内部警告、通报批评、留职查看、免职处理。
(5)长期管理社区、版面发展不力的,社区有权直接作出免职处理。
(6)社区管理人员ID或马甲在社区活动过程中,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社区规则的行为,社区有权视具体情况直接作出内部警告、通报批评、留职查看、免职等处理。
(7)社区管理人员在处理版务、站务时,没有依据本规定,对会员的正常发帖回帖无故删除或者利用版主身份公报私仇,任意修改他人帖子或扣分值等等,社区有权视具体情况直接作出内部警告、留职查看、免职等处理。
(8)所有有签名权限的会员,在未经管理层同意的情况下,签名档不允许带有明码收费标价的字眼。社区有权视具体情况直接作出警告、撒消权限、免职等处理。

这主要是对版主的要求...嘉宾以上签名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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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3-30 14:08 |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官方管理员负责解释。在社区发展过程中出现本规定未涉及到的事项,由官方管理员在本贴内以跟帖的形式作出临时规定,临时规定与本规定具有同等效力。做出临时规定的官方管理员应当署名并由站长同意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 除社区管理行为外,所有会员的个人行为不代表本社区观点,依据该行为而产生的任何后果,本社区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各个版面的超级版主可根据本规定制定所在版版规,明确立版宗旨及其他事项,在所在版充分讨论,由官方管理员审核并提交站长审批后在所在版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 2008 年 7 月 12 日起实行。

说明:本规定将根据实际情况随时适当修改、补充。

规定不是一成不变的...根据实际情况定...每个人的理解不同...以管理员的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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